标题: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 ||||
索引号: | 4/2023-00029 | 发文字号: | 国汛〔2023〕1号 | 发文单位: | 其他 |
所属机构: | 防汛抗旱司 | 主题分类: | 防汛抗旱 | 公文种类: | 通报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3日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国汛〔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现将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由有关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另行通报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压紧压实各方防汛抗旱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注重源头治本、精准治理,强化关口前移,优化安全监管,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突出防范化解重大洪涝干旱灾害风险,全力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