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起草背景
2020年3月12日,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征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20〕32号),对2014年6月30日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作出修订。省能源局根据工作安排,同时结合国家即将新出台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及我省煤炭安全生产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起草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和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
2020年9月,省能源局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工作,经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11月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市能源局、省属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各市能源局、省属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省能源局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共划分为五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实施范围和基本概念。
第二章主要确定了核增生产能力煤矿的条件、评估煤矿生产能力的范围和核销生产能力的范围等。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煤矿、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发展中心和省能源局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式,以及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时报送的资料等。
第四章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开展能力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章明确了本办法的执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