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建设生产煤矿的产能信息予以公告(更新)。
已公告正常生产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失效或有效期届满,有关该煤矿的通告信息即自行废止。公告发布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以证照颁发部门的最新结果为准。已发布公告中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不作为认定有关煤矿证照问题的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下一次产能公告时统一更新。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
说明:1.根据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文)有关规定,经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县、市两级化解产能办逐级上报,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元沙煤矿从原计划2020年关闭退出名单中剔除且调整为保留,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闽产能办〔2020〕10号文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公告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均为按矿井设计(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确定的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