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积极有序推广和规范碳中和方案》

  为贯彻国家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策部署,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新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有序推广和规范各类活动碳中和,根据《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19号公告)、《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川府发〔2017〕3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将社会层面碳中和作为传播绿色低碳理念、强化碳排放管理、扩大气候投融资、培育低碳新业态、提升绿色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有机结合,以绿色生活和低碳发展为归宿,以赛事、会议、展览等大型活动碳中和为引领,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商场等运营场景和各类企业、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生活碳中和为重点,以平台建设、宣传推广、项目示范为抓手,分阶段、有步骤推动各类社会活动实施碳中和,为绿色生活和低碳发展提供时尚选择。

  

  ——到2022年,建成四川省碳中和创新服务平台,实施一批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碳中和示范项目,碳中和参与度明显提高,碳中和覆盖领域不断拓展,碳中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

  

  ——到2025年,初步构建起对接国际标准、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四川特色的碳中和政策标准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大型活动碳中和有序推行,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广泛弘扬。

  

  二、实施主体

  

  碳中和实施主体包括企业、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实施主体和个人。机构实施主体可对举办和参加的大型活动,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中和;个人可自愿对生活、工作等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中和。鼓励将机构实施主体集中开展的碳抵消与个人自愿实施的碳抵消相结合,实现整体碳中和。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碳中和政策规范

  

  建立健全碳中和引导、支持和规范政策体系,促进机构、个人参与和推广碳中和,规范开发减碳效益明显、衔接国际国内标准、具有广泛市场认同、区域特色突出的碳减排信用产品。科学有序推进各类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发,在国家发布方法学之外优先制定3—5个常见场景碳排放核算方法,推动碳汇扶贫、光伏扶贫、农村沼气、甲烷回收利用、节能提效改造等领域碳减排项目开发。加快制定碳中和技术规范,推动碳排放核算、碳中和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

  

  (二)搭建碳中和服务平台

  

  立足四川、面向全国,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建设集碳中和申请、碳排放核算、碳中和方式选择、碳排放抵消、碳中和评价等碳中和全流程,以及相关知识普及、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碳中和公益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碳中和服务。服务平台提供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四川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碳减排量等多种碳信用产品选择,建立碳中和政策宣贯、信息披露、信用公开等监管辅助功能,探索建立碳中和“绿名单”和违规“黑名单”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服务平台与“天府信用通”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碳中和相关信息在金融领域应用。强化服务平台监管,制定服务平台监管规则和运维办法。

  

  (三)丰富碳减排信用产品

  

  鼓励优先采用国家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实施碳中和,推动依托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加快建立包括“碳惠天府”在内的区域碳减排机制,重点围绕公众行为减排、林草碳汇提升、城乡环境整治、节能低碳改造,创新开发区域核证碳减排量,畅通低碳价值转化路径。探索将碳中和与生态扶贫有机结合,鼓励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新建林草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四)扩大碳中和实施范围

  

  有序推广社会活动碳中和,鼓励各类实施主体在赛事、会议、论坛、展览、旅游、生产、运营等各类活动中优先节能降耗、绿色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倡导绿色经营和低碳发展理念,实施活动碳中和或部分抵消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将碳中和等低碳发展行动情况纳入绿色会展和绿色生活创建、绿色低碳企业、低碳试点城市等评价体系,探索建设碳中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商超,推广碳中和年会。规范大型活动碳中和,申办文件承诺实施碳中和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大型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向本地区地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大型活动碳中和登记表》,并抄送碳中和创新服务平台。

  

  (五)实施碳中和示范项目

  

  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大型活动中,选择一批引领性、示范性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项目示范,规范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实施碳中和及碳中和评价。发挥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空间碳汇优势,探索依托大型活动碳中和在岷山—邛崃山自然保护轴和黄河源、川西、大巴山、乌蒙山、龙泉山五大自然保护屏障建设碳中和(竹)林、草原、湿地示范项目,并在国际、国家和区域碳信用体系下开发碳减排量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碳中和归口管理部门,监管碳中和实施主体、服务平台、三方机构等参与主体,建立碳中和信用评价机制,杜绝投机和炒作行为。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推进相应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和区域碳减排项目有序开发和规范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机关事务管理、国资、金融、经济合作(博览)、林草等相关部门指导推广相应领域活动碳中和。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碳中和推广方案和支持政策。

  

  (二)保障资金投入

  

  碳中和实施主体应按照绿色、节俭办活动要求,结合实际将实施碳中和的相关费用纳入经费预算,推动以低成本、高品质碳信用或项目实现碳中和。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碳足迹和碳中和基础研究、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和推广碳中和,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示范项目。积极落实五部委《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三)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宣传碳中和理念,加强碳中和典型案例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营造绿色生活和低碳发展氛围。不断创新碳中和场景,提高公众参与度,改善实施主体获得感。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披露碳中和信息,企事业单位应有序将实施碳中和情况纳入温室气体排放和资源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碳中和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开展企业绿色影响力星级评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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