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印发

  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及山西省地方标准《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尽快开展洗选企业达标升级规范发展工作,我局制定了《山西省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领会,合理安排,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正常生产运营的煤炭洗选企业达标评定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初审工作,年底前完成定级工作。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2月26日

  

  山西省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要求和山西省地方标准《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DB14/T2245-2020),结合我省煤炭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合法生产运营的煤炭洗选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的煤炭洗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证照、手续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

  

  (三)未使用已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四)企业机构及管理人员健全。

  

  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申报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

  

  第四条 等级设定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由高到低设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合法生产运营的所有洗选企业必须达到最低等级,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应重新开展自评申报工作。

  

  一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含90分,下同);

  

  二级:得分在85分以上企业;

  

  三级:得分在80分以上企业。

  

  第五条 评分方法

  

  (一)《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分值及权重见下表: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评分权重表

  

  (二)各部分考核得分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考核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M——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考核得分; 

  

  Mi—— 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机电管理、安全管理、环保要求、文明生产、实施与监督七部分考核得分;

  

  ai—— 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机电管理、安全管理、环保要求、文明生产、实施与监督七部分权重值。

  

  第六条 《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考核定级、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煤炭洗选企业对照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按照现场检查评分表中评分方法(附件1),逐项开展自评,填报自评申报表(附件2),形成自评结论,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属地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市能源局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检查初审分为初审和抽查两个阶段,由相关能源管理部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初审:辖区内洗选企业(市能源局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除外)现场检查初审工作由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企业自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初审工作。成熟一批现场检查初审一批,初审合格一批向市能源局申报一批(附件3)。

  

  抽查:市能源局在收到县级检查初审报送名单或市直接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自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抽查检查。对县级初审报送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和提出申请市直接监管煤矿的附属选煤厂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县级初审报送的三级洗选企业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批次),抽查结束后,将符合等级条件名单正式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在收到各市上报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一级的洗选企业全部进行现场检查,对申报二、三级的洗选企业分别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批次)。

  

  (三)考核定级。根据省市抽查结果进行定级。

  

  经县级初审、申报,市能源局抽查,存在10%及以上不达最低等级的(每批次)则该批次不定级,由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部重新开展初审。经市级初审、抽查、上报,省能源局抽查,存在5%及以上企业不达最低等级的(每批次),则该批次不定级,重新开展评定工作。

  

  对抽查不符合申报等级的煤炭洗选企业,按检查考核得分相应等级予以定级,对抽查不达最低等级的煤炭洗选企业,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申报。不达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不得从事洗选业务。

  

  经省、市抽查,符合以上要求的,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省能源局定级。二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市能源局定级。三级标准化管理规范企业由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级。

  

  (四)公示监督。按照“定级一批,公示一批”的原则,定级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达标洗选企业,在本级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洗选企业,定级部门要及时核查。

  

  (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做出降级的洗选企业,省能源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企业达标等级以公告为准。

  

  对公告后仍出现异议的企业,省能源局将撤消公告,及时组织对其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的重新公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现场检查实行专家库管理及回避制度。抽调专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如若出现弄虚作假,将终止专家资格。

  

  (二)对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对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市能源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能源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对公告为一级、二级洗选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可减少检查频次,每年、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标检查,重点对达到三级规范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规范水平的应按程序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洗选企业应撤销其标准化规范等级。

  

  (三)对连续停产超过6个月的达标洗选企业,各定级部门要及时撤消其原有等级,待复产时重新开展评定工作。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洗选企业,各定级部门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撤消其等级并立即停产。待事故调查结束三个月(1人事故)或6个月(2人以上事故)后重新申报,达标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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