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是太后悔了!不知道这是犯法的事,要不我怎么也不会干啊!当时只晓得瓦斯超限了就要停工,头脑一热就把探头蒙住了……”记者日前见到了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
事发前,赵某是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小龙井煤矿掘进工。和以往类似情况中只进行行政处罚不同,纳雍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依法对人为遮挡、包裹传感器进行刑事追责
这一切源于一封举报信。
今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矿山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小龙井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督导帮扶组随即将线索交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处理。
贵州局对此高度重视。该局监察执法四处与纳雍县能源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从4月6日到11日对小龙井煤矿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中,联合检查组发现,该矿存在故意遮挡井下视频监控系统、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行为,同时存在瓦斯治理不达标等突出问题。联合检查组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至纳雍县公安局。
“我们对小龙井煤矿作出了停产整顿、罚款3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2.8万元。公安机关则实施了刑事追责。”贵州局监察执法四处监察员彭英华告诉记者。
后经纳雍县公安局侦查查明,3月27日,该矿掘进班长陈某因害怕瓦斯超限报警,用纸板将煤矿运输巷T2瓦斯传感器对面视频监控探头完全遮挡后,指使赵某使用塑料口袋将T2瓦斯传感器遮住,导致瓦斯上传数值失真。
“通过依法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我们对陈某、赵某遮挡蒙蔽T2瓦斯传感器及视频监控探头的行为进行了现实危险性分析并出具报告,认定陈某、赵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郭颂告诉记者,赵某和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项情形就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纳雍县公安局已于5月1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赵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纳雍县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办理的首起行刑衔接案件。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和小龙井煤矿一样,贵州汉诺矿业有限公司合营煤矿也有人因为故意包裹一氧化碳传感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月14日,驻矿安监员钱继兴发现,合营煤矿12405高档普采工作面上隅角一氧化碳传感器被人为包裹,无法上传真实数据。升井后,钱继兴立即向兴仁市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综合能源执法大队汇报。随即,贵州局监察执法五处与能源执法大队联合开展核查。
4月21日,兴仁市组织召开针对合营煤矿此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裁定会,责令合营煤矿停产整顿1个月并处17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12.6万元罚款。
5月6日,兴仁市工科局向兴仁市公安局移交了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经兴仁市公安局查明,支护工卢某洪存在采用塑料胶带、人为包裹12405高档普采工作面上隅角装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蒙蔽数据的违法行为。
“卢某洪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牟鸿俊告诉记者。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兴仁市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办理的首起行刑衔接案件。目前,卢某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行刑衔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事实上,以上两起案件只是贵州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的一个缩影。
贵州被誉为“江南煤海”,煤炭保有资源储量791.99亿吨,煤炭产业历来是全省经济发展的“压舱石”,煤矿安全生产也一直是贵州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但在煤矿生产中,矿工故意遮挡、挪动、关闭甚至破坏井下监控等非法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近年来就曾因蒙蔽甲烷传感器发生过煤矿瓦斯事故,教训惨痛,给贵州煤矿安全发展带来极大危害。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上危险作业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这对维护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起到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也给予了大力支持。
“这次刑法修正完全结合实际、直中要害,弥补了法律监管空白,可以说给了基层一个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说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曾在基层分管过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兴仁市委常委、副市长姚开元感慨良多。
“对于人为遮挡、蒙蔽传感器等行为,我们深恶痛绝。”姚开元说,之前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最常见的处罚手段就是行政罚款,但对企业和职工都不能真正形成威慑力。
姚开元表示,下一步,兴仁市将充分借助行刑衔接的“东风”,在全市煤矿领域开展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切实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氛围,“要让企业和矿工不敢犯法、不愿犯法、不能犯法,坚决不能触犯法律底线”。
对于实行行刑衔接,纳雍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毅同样表示全力支持。据介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始以来,纳雍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积极谋划推动,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督导,以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的决心,从严从重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出台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落实举报奖励。下一步,纳雍县将通过精准施策、强化服务、行刑衔接等举措,提升煤矿依法办矿、依法治矿、依法管矿能力。
对于煤矿而言,行刑衔接意味着从业人员违法成本更高了。
“这件事情发生后,对我也是很大的震动和教育。今后必须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今年55岁的李开恒是纳雍县小龙井煤矿矿长,已有30多年煤矿从业经历。
“以前有的矿工不认为遮挡探头是大事,最多就是罚点钱。现在知道这是在犯罪!任何人都不敢再随便动井下设备了。”李开恒说。
强化协作,不断推进行刑衔接落地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并存,要形成长久高压态势,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贵州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与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等部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贵州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华表示,下一步将从强化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结果运用和责任落实等方面,进一步推动行刑衔接,同时更好地利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等信息化科技手段,深入开展“互联网+监管”,不断提升远程执法效能,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截至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已累计对116处煤矿进行了立案调查,罚款324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0矿次,移送司法机关4人次,有多名人员的违法行为已查实,正准备移送司法机关。”陈华表示,贵州省同时已安排2000万元实行安全生产奖励。
在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韶辉看来,行刑衔接则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对人为遮挡探头等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势必会极大地促使企业守法。”
王韶辉表示,贵州局将按照贵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持续深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宣讲服务团,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同时,继续加大对矿山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并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王韶辉表示。
记者了解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贵州省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重点打击15类非法违法行为,尤其是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隐蔽作业、瓦斯监控数据造假等危害性大的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要求对涉事煤矿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