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在今天的采访中,我们的记者采访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治,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听一听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顶层设计 ,他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吧。
推进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
机器人采煤,将不再遥远。
黄玉治委员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产学研用相协同,广泛开展科技创新,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大型煤矿企业采煤机械化程度达96%,已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145个,不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工人繁重体力劳动和安全问题,而且还解决了煤矿行业招工难、人员老化等问题。
黄玉治认为,煤矿智能装备、机器人的研发应用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缺乏统一规划。目前,煤矿智能装备、机器人研发应用刚刚起步,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还未建立,煤矿、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其次,关键技术问题尚未攻克。受限于煤矿井下复杂的开采条件、恶劣的作业环境、动态变化的工作地点等因素,目前机器人技术难以在井下直接应用,探测识别、能源动力、导航、通信、可靠性、智能决策等“卡脖子”关键技术尚未攻克。再者,缺乏相关政策支持。煤矿智能装备、机器人研发应用基础薄弱,针对共性基础科学问题和关键瓶颈技术开展攻关和应用示范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撑,在资金、税收、产品销售补贴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煤矿企业、科研机构、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生产企业对研发应用积极性不高。
黄玉治建议,国家要制定煤矿智能装备、机器人研发应用专题规划,并列入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建立健全煤矿机器人产业标准和认证体系。还要加强基础前沿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将煤矿智能装备、机器人研发应用纳入国家科技创新重大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同时,支持煤炭行业智能装备、机器人示范工程建设,将智能化无人(少人)示范矿井纳入国家试点示范项目。最后,还要加大对煤矿机器人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将煤矿机器人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和首台套免税等措施,并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给予煤矿填充开采政策方面倾斜和支持
绿色开采,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必然之路。
对这个问题,黄玉治认为煤炭开采形成的沉陷区,容易诱发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地面建筑物、基础设施等损毁,严重影响水土资源、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已成为制约煤炭行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煤矿充填开采作为一种主动治理采煤沉陷区的有效方法,能够较好地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土资源和基础设施等影响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但在推广过程中也受到成本、税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亟待在财税、环保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采煤沉陷区约20000km2,分布在23个省(市区)的151个县(市区),每年新增沉陷10mm以上采煤沉陷区大约750km2。煤矿充填开采是通过在采煤过程中将煤矸石等废弃物料充填至采空区,可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生态和资源,实现煤炭绿色开采。首先,能够有效地控制顶板和上覆岩层运移,防止地表沉陷,保护地表和地下水资源;其次,能够大幅降低矿压显现强度,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和突水事故,消除采空区瓦斯积聚和浮煤自燃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最后,能够大量消化煤矸石,减少地面矸石山堆积占地,消除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避免地面基础设施、建筑物损毁和村庄搬迁。
煤矿填充开采虽然大有益处,但是目前煤矿充填开采的推广应用远未达到预期结果,黄玉治委员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充填开采成本高、投资大。煤矿充填开采资金投入较大,需要采购更新充填开采专用液压支架或改造原有支架,还需在地面建设矸石储运和投料系统,改造相应的井下矸石运输系统,增加了煤炭开采成本。经测算,煤矿固体充填吨煤成本约增加20~60元,膏体充填吨煤成本约增加100~120元。此外,更新改造支架、建设地面系统、改造井下运输系统等工程,大约需要一年时间。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可减征50%。但是,由于优惠政策力度偏小,难以弥补增加的充填成本,且执行程序复杂、条件较高,未能充分调动企业充填开采的积极性。
缺少强制标准。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制定印发的《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对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提出了支持政策,但属于指导性文件,缺少强制执行性。
针对存在的问题,黄玉治建议,制定出台强制标准,明确“三下”开采、坚硬顶板、水害严重且具备条件的煤矿,必须采用充填开采,减少采煤沉陷危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建设项目设计采取充填开采方式的,优先进行项目核准,支持绿色开采。加大对充填开采的财税支持力度和范围,如,适当提高资源补偿费,提供贴息贷款,将充填开采设备纳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在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降低充填开采投资成本。
强化煤矿闭坑后灾害防治管理
煤矿闭坑,安全管理并不止步。
近年来,随着煤矿整顿关闭、兼并整合和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资源枯竭的煤矿退出。有多少煤矿已经或者正在退出,黄玉治给记者一个最权威的数据。据统计,2000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退出煤矿2.8万余处。下一步,还将有大量煤矿淘汰退出。
黄玉治认为,根据国外经验,加强煤矿闭坑管理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对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障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煤矿闭坑管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煤矿闭坑流程、井口封闭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等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就煤矿闭坑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但是,相关法规比较笼统,缺少各部门具体职责、详细流程、具体措施、罚则、相关报告编制规范、详细资料清单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闭坑后灾害治理亟待加强。煤矿闭坑后,井下瓦斯还将不断涌出、聚集,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瓦斯会通过井筒和地表裂缝逸出,既造成潜在安全隐患,又增加甲烷温室气体排放。根据IPCC第四次科学评估报告,甲烷的百年尺度全球增温潜能(GWP)是二氧化碳的25倍。此外,矿井水富含酸、盐、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如不开展有效的矿井水污染治理,将严重威胁环境安全。
煤矿闭坑后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煤矿闭坑后,仍残存着大量瓦斯、水、井下空间等可利用资源。目前,国外普遍重视煤矿闭坑后的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德国2015年瓦斯发电装机容量约185兆瓦,美国2018年利用瓦斯量约1.7亿立方米,美国、英国和荷兰等开展了矿井水热能等资源综合利用。而我国煤矿闭坑后的资源开发利用仍处于理论研究与示范阶段,造成资源浪费。
煤矿闭坑后监管不到位。由于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完善,煤矿闭坑后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在闭坑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及后续监督检查不到位,极易发生事故。如2017年5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非法建设的化工冶炼小作坊擅自打开2014年已关闭的石等下煤矿井口,用鼓风机向井下排放冶炼废气,使有毒有害气体扩散,造成相邻的吉林桥矿业公司井下违规作业人员18人死亡、37人受伤。
针对上述问题,黄玉治建议,制定《煤矿闭坑管理办法》。建议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出台《煤矿闭坑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明确煤矿闭坑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煤矿闭坑的程序、技术措施和监管制度等内容,完善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编制关闭矿山报告编写规范,要求企业查清瓦斯、老空区、积水区、火区、有毒有害气体等灾害情况,以及井下巷道布局,并按批准的矿山关闭报告实施闭坑,细化应提交的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环保等相关资料的清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闭坑验收及后续监管工作。
建立闭坑信息大数据平台。建议由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局牵头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煤矿闭坑时需要存档的相关资料清单,建立闭坑信息大数据平台,形成全国闭坑“一张网”,为煤矿闭坑后的灾害治理与环境保护奠定基础。
加强煤矿闭坑后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建议自然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煤矿闭坑后资源的开发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开展闭坑后残存瓦斯、矿井水、井下残煤、井下空间和可再生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老矿区转型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