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2021-00046 | 主题分类: | 防汛抗旱 | 发文单位: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8日 | 发文字号: | 国汛〔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索引号: | 4/2021-00046 | 公文种类: | 通报 | 主题分类: | 防汛抗旱 |
标题: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 ||||
公文种类: | 通报 | 效力: | 有效 | ||
效力说明: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国汛〔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现将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
请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防强台、抢大险、救大灾,从最不利情况出发,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全力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