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纪委监委成立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26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永川区能源局、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23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2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7名公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予以组织处理。事故涉及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3名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
一、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人员(2人)
1. 黄绪双,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吊水洞煤矿驻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 蒋永川,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吊水洞煤矿驻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21人)
(一)市管干部(6人)
1. 王寒峰,重庆市永川区副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 文良印,重庆市永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张果,重庆市永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4. 滕宏伟,重庆市永川区委书记,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5. 刘光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 冉进红,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二)非市管干部(15人)
1. 龙刚,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 唐永成,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 尹胜,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主任,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4. 袁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 吴至雍,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 王勇,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尹全学,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安监科干部(吊水洞煤矿监管专班副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8. 王世峰,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安监科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 邓正权,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能源企业服务中心能源调度科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 李树春,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吊水洞煤矿监管专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 谭立荣,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永川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12. 黄宗剑,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3. 苏泽东,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 凌龙,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15. 任新龙,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监处副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人员(3人)
1. 张应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周毓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在其他安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合并处理,已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赵元放,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