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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青海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落实作业安全检查职责、强化新业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通报和督查督办等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公园、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